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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制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主体类型

更新时间:2018-09-28      浏览次数:1003

  配额制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依据,向各省级行政区下达年度可再生能源占电力消费量比重指标(分为总量配额和非水电配额)。各类售电公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等被要求共同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具有一定约束力。本次《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主体包括六种类型:一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所属省级电力公司;二为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电网企业;三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四为独立售电公司;五为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六为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针对各类主体采用不同的配额指标。

《办法》规定,配额完成情况以核算绿证的方式进行考核,义务主体通过按照保障性收购要求购买电力(含绿证)取得足额绿证。绿证可在配额主体之间,发电企业与义务主体之间进行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

发电企业可通过绿证交易获得市场增量收益,部分替代补贴。这可缓解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补贴资金压力,且为发电企业提供了回笼资金的方式。

按照《办法》,未达标的省级行政区,能源主管部门将暂停下达或减少该地区化石能源发电项目建设规模,并不在该区域开展新的由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试点示范工作。对超额完成配额指跟标的省份,则增加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规模指标。针对未达标的配额义务主体,《办法》称,将委托省级电网向其代收配额补偿金;对拒不履行配额义务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将限制其后续电力项目投资经营行为。

申万宏源研报指出,本次《办法》明确的责任划分及相应惩罚机制有利于全面激发各主体积极性,配额制政策有望加速落地。

相较于今年3月发布的版征求意见稿,此次《办法》进一步提高了非水电配额指标。经东方证券初步测算,2018年非水电配额从8.1%提升至8.5%,2020年非水电配额从10.1%提升至10.7%。以2017年非水可再生电力为基数,2018年和2020年可再生电力需增加750亿千瓦时和3000亿千瓦时,风电、光伏发电量较2017年分别需增加15%和60%以上,未来两年新能源装机仍有较大增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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