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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侧放开后市场主体与法律关系的变更

更新时间:2018-07-19      浏览次数:983

售电侧放开后市场主体与法律关系的变更

售电侧放开后电力行业的主体

电力体制改革前,电力行业主要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主要主体构成。电力体制改革之后,由于政策驱动使发售电市场放开,形成多买多卖的市场形态,社会资本的售电主体逐步进入电力行业,并根据体量或垂直整合了增量配网的管理,使得市场的主体形态不断增多。售电侧放开后电力行业的主体包括发电商、供电商、售电商、配电商、用电人、电力交易机构、电网建设投资商、电网运维服务商、输电商、保底供应商、辅助服务商等。

售电侧放开后电网企业法律定位及业务模式的影响

法律定位

电网企业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夏售县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若营业区内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由政府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

电网企业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等信息;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分布式电源发电;受委托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有关电力统计工作。

电网企业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售电侧放开对电网企业业务模式的影响

售电侧放开后对电网企业经营模式带来了重要的影响,部分业务会发生重大变化。

1.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的对象、内容有所拓展,难度更大、要求更高。

2.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提供各类供电服务。

3.提供保底供电服务,这是随改革新增的法定义务,启动保底服务必须以保障电网安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为前提。保底服务必须的内容包括售电和配电服务两方而,当原售电公司(配电公司)退出时,由电网企业履行强制缔约义务,无条件自动地即时保底供电(配电),保底供电的电价政策与电网企业自有用户相同,长远来说应建立合理的电价政策来疏导或者通过市场化机制解决。

4.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包括公平开放输配电网,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安全、可靠、、经济的输配电服务;提供公平介入电网服务;电网企业与其他配网企业相互有公平开放、公平介入的义务;无歧视地向售电公司及其用户提供各类供电服务。

5.保障优先购电、优先发电。

6.收购分布式电源发电,电网企业与分布式电源发电的用户从原本的供用电合同关系转型成为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关系。

7.受委托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有关电力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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